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6424号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区黄运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