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9946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江苏兴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