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6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九沟南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功成,男,汉族,1993年5月出生,住新疆托里县。
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郑湘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4518.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