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162号
申请人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69号易陶馆000113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旺星家具厂,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大树湾三组。
经营者***,该家具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旺星家具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旺星家具厂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旺星家具厂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