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民终3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8UN01,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69号易陶馆000113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旺星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CKGLR2D(1—1),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大树湾村三组。
经营者:***,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旺星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市君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6元、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旺星家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