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元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墨玉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22民初1668号 原告:新疆金元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276号中豪润园28-1-1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7CT72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墨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依甫巴扎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2010432982P。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30号圣果名苑后门市政公司办公楼605、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344861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喀拉喀什镇托万卡帕克拉村3-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7B80U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金元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墨玉县交通运输局、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立案时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其缓交。原告新疆金元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金元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