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769号超高层商业、办公综合楼1栋19层办公1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恒久兴达公司)因与上诉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正通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4226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恒久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及二审中有关利息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新疆正通路桥公司同意新疆恒久兴达公司撤回有关利息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恒久兴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及二审中有关利息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及二审中有关利息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