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601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二十三区猛进南路616号青湖.铭城商业综合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6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856496.0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965元,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3年5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冻结; 3、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二十三区猛进南路616号青湖.铭城商业综合楼三层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中港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