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民初81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被告: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永红路74号。
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
法定代表人:闵希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韦性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