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克拉玛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永红路74号。

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941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6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1月8日,提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10余个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2日共3次提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控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3月15日,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全部义务,向法院支付案款30000元。

6.2021年3月15日到***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登记地实地调查***、克拉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财产情况和相关人员行踪信息。

7.2021年3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剩余标的89415元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