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925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尚美家园10号楼3单元301室、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珍果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工业园区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珍果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新2925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珍果源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159889.31元、执行费2298元,本案合计执行标的162187.3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925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在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