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925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和县尚美家园10号楼3单元301、30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珍果源酒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住新和县轻工业园区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珍果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2023)新29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珍果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6,755.31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401.00元,以上合计执行169,156.31元,已执行到位标的6,86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疆珍果源酒业有限公司无可被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2925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在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