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5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
被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红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和县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红光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5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355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1600000元,对于剩余案款70355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对其权利合法处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5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依不拉因   ·司马义
审 判 员     吐尔洪·依米尔
审 判 员     喀斯木·阿吾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国 旗
书 记 员         袁 玉 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