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5民初1913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尚美家园10号楼3单元301室、302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轻工业园区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丝绸之路珍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祖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