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2民初12号 原告:新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女,1981年12月18日,该公司行政办文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任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1.54元,减半收取计7975.77元,由原告新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