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1民初291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6号龙华花园16#楼一层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6292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砀山泓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金利大酒店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X4H4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砀山泓洋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6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砀山泓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砀山泓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