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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122民初278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梓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与某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二、责令某某建筑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共计194882.2元(1、医疗费25121.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交通费1000元;4、护理费1281.38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70311.7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80.53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93.56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93.56元。详见赔偿清单),扣除某某建筑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医疗费后,剩余共计174882.2元;三、本案的坼讼费用由某某建筑公司承担。 诉讼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某某建筑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共计232006.78元(1、医疗费25121.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交通费1000元;4、护理费1281.38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70311.7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80.53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55.85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55.85元。详见赔偿清单),扣除某某建筑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医疗费后,剩余共计212006.78元。 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自2019年3月起在某某建筑公司位于**广场**#楼**#楼**#楼**#楼**#楼**#楼**#楼**#楼**房**室**轴X28-X51从事泥工工作。2019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某某建筑公司给***工资当时是每天230元,工资发放有记录。2020年2月26日,***在***商业广场8B#楼六层从事室内抹灰工作时摔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和左胸软组织挫伤。2020年5月8日,经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的伤害为工伤。2021年3月18日,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书》认定:***的伤残情况为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共10个月,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某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2021年3月18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委员会出具《结论书》后,原告不断地向某某建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某某建筑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2021年6月16日,***向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以***“申请劳动仲裁时年龄已超过六十周岁,并非适格劳动者”为由作出“连劳仲案不[2021]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提起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我国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某某建筑公司未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应当承担***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某某建筑公司辩称,一、某某建筑公司对于***因工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 二、某某建筑公司已为***向社会保险机构承保工伤保险,***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某建筑公司与***双方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一份,某某建筑公司为甲方,***为乙方。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本项目工程完成结束止…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商业广场8A#楼、8B#楼、9#楼、10#楼、1l#楼、12#楼…(工作地点),从事泥工工种工作,其职责是现场砼浇捣、砌筑、抹灰。第四条,甲方以下列第3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3、其他形式的工资。计日工资”某某建筑公司向连江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参保了“***商业广场8A#楼8B#楼9#楼10#楼11#楼12#楼13#楼l5#楼、发电机房及门卫、地下室B轴X28-X51”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的工伤保险。保险时间从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止。据此,***系在该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间受伤,属于工伤保险的赔付范畴,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提出的各项赔偿要求明显过高,且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调整。1、某某建筑公司已为***垫付医疗费2万元,故***仅可主张剩余的医疗费5121.47元。2、因***系在统筹区内就诊(连江县某某),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每天20元计算,即20元/天×7天=140元。3、***主张的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因***均未提供相应的票据,贵院不应予以支持。4、***主张的护理费应为1233.4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为一人,根据2020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4316元/年的标准,其护理费金额为64316元/年÷365天×7天=1233.4元。5、***应按照352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相关项目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某某建筑公司与***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某某建筑公司处工作共计2个月多,某某建筑公司发放给***工资为3520元/月,故某某建筑公司有明确的工资标准,本案不宜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赔偿标准。因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按照352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为停工留薪期工资(3520×l0个月=35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0×9个月=316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20×5个月=17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20×5个月=17600元)。 综上所述,本案工伤赔偿总金额应为108574.87元,***诉求212006.78元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0月25日,***、某某建筑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劳动者)姓名:***…第一条,合同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本项目工程完成结束止,为本合同的期限终止时间。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商业广场8A#楼、8B#楼、9#楼、10#楼、1l#楼、12#楼、13#楼、l5#楼、发电机房及门卫、地下室B轴X28-X51(工作地点),从事泥工工种工作,其职责是现场砼浇捣、砌筑、抹灰。…第四条,甲方以下列第3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3、其他形式的工资。计日工资。第五条甲方于每月15日以法定货币支付乙方工资。第六条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表并公示,由乙方本人签字确认领取。…第九条工作时间1、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下列第2种工时制度:(2)不定时工时制度。”2020年2月26日,***在***商业广场8B#楼六层从事室内抹灰工作时摔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和左胸软组织挫伤,当日***入连江县某某住院治疗,2020年3月3日出院,住院天数为7天。2020年5月8日,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福州市(连江县)认定工伤(2020)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18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21年593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的伤残情况为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共10个月,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自事故发生后,某某建筑公司为***支付医疗费20000元。 2021年6月9日,***(申请人)以某某建筑公司(被申请人)未依法向***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等义务,向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6月16日,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劳仲案不〔2021〕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如下:“本委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年龄已超过六十周岁,并非适格劳动者,因此,申请人主体不适格”。2021年6月21日,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送达了仲裁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某某建筑公司***商业广场8A#楼、8B#楼、9#楼、10#楼、1l#楼、12#楼、13#楼、l5#楼、发电机房及门卫、地下室B轴X28-X51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办理了工伤保险团体参保手续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法(2008)3号]文件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2019年福建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6815元/年。2019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4374元/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简易劳动合同书》、连江县某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连江县)认定工伤(2020)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榕劳鉴伤字2021年593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福建省某某住院收费票据、连江县某某病人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连劳仲案不[2021]13号《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送达回执;某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工伤保险简明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9年10月25日,***、某某建筑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事实清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本案中,***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某某建筑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的月平均工资金额。本案中,双方在《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某某建筑公司应制作工资发放表并公示,故举证责任在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建筑公司仅提供银行转账流水,但该证据既无某某建筑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未经***签字确认,其主张***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持有异议,故本院不予采信。某某建筑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的月平均工资金额,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故***主张每日工资230元,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月平均工资为5002.5元(230元/天×21.75天/月)。 某某建筑公司应支付***的具体项目、数额,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住院护理费,***住院7天,参照2019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6815元/年标准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281.38元(66815元/年÷365天×7天); 2、交通费,***为治疗伤情,必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30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10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0025元(5002.5元×l0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均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本案中,***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为35155.83元(84374元/年÷12个月×5个月)。 5、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建筑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就案涉工程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并无证据证明因某某建筑公司的原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此予以拒绝支付,其要求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某某建筑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用20000元可待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时另行处理,本案暂不予以抵扣。 综上,某某建筑公司应支付***住院护理费1281.38元、交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0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55.83元、共计86762.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 二、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住院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6762.2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福建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