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民初465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女,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男,汉族,1993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显(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742P。
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0533257。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同心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6608150G。
法定代表人:吴华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金龙(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0310883797。
第三人:贵州经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路温泉花园东区5栋5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92738232R。
法定代表人:赵润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舒秉烈与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经纬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舒秉烈因病于2018年7月28日死亡,需要等待舒秉烈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11月27日,原告***、***、***明确表示参加本案的诉讼。同时,经三原告慎重考虑,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6.00元,由原告***、***、***连带负担。
审判员  吴运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