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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7856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5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9664735D。
法定代表人:吴胜光。
原告***与被告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鸥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