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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314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1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1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