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财保96号
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汇景北路保利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37716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801409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