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碧赢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3财保27号 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汇景北路保利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37716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碧赢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华纺新天地A栋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MTRM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二里井支行账户3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34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城东支行账户1857********),**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限额32万元的担保,保单号为118C20467202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碧赢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二里井支行账户3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34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城东支行账户1857********)。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