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民特47号
申请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靖江新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继东
审 判 员 王小莉
审 判 员 周红梅
法官助理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