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21民初97号
原告安徽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以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92元,减半收取计10346元,由原告安徽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雪
法官助理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