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2民初5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10元,减半收取19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开功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