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1128号
原告:杭州阿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区2号路庙后王经济合作社三产用房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0585633F。
法定代表人:来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来益芳、虞逸烽,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3426N。
法定代表人:汪焕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阿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阿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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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明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