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5民初1288号
原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地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文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70969223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文峰社区塔北巷27号2幢12门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0874837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与被告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