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建筑三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贵州贵安新区高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雍阳镇文峰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安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琴,贵州至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好花红镇新门村马路组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家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贵,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祖茂,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翁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若琳、贾颖,贵州黔成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王佑镇王佑村。

法定代表人:石玉霞,该镇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祖茂、王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育义

审判员  莫玉魁

审判员  吴美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卢超

书记员罗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