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3907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贵州君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7072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文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709692235A。
法定代表人:黄安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崇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荣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