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建筑三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文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709692235A。
法定代表人:黄安祥,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高成,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惠裕路555号3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593225K。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系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1871、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差欠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工程款共计三百二十万八千(3208000)元,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瓮安县建筑三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减半收取23038.00元(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已预交),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明确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建筑三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账户(账号32×××14)上有存款63202.38元。本院已作出(2021)黔2725执11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扣划该款。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工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593225K,企业注册号310114000253338,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上海恒华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金额3250万元,持有股权份额65%,股东上海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金额1750万元,持有股权份额35%)享有股权,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予以冻结,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工程款3208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3038.00元;二、被执行人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0.00元,在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0.00元,余款在2022年1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在此期间每月至少偿还300000.00元以上),本案执行费34480.00元由被执行人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意见,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剩余全部款项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饶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