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8036号
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戴某,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因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64元(已减半),由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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