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1945号
原告:济宁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梁线(S337)东首。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女,汉族1993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