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6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307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518127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皖16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续行查封了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桂小区12#、13#住宅楼共计82套房屋。现已届期满,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桂小区12#、13#住宅楼共计82套房屋;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5)皖16执63号
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皖16执6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续行查封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桂小区12#、13#住宅楼共计82套房屋(详见附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2年9月27日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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