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7)黔0122执474号之一某某解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22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工,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妻),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07469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贵AHC345号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贵ALA699号车。2017年9月20日,被执行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赔偿款、诉讼费共计549081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四)项债务已经清偿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贵AHC345号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贵ALA699号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