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钢板桩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钢板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申请执行人某某钢板桩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津仲调字第131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4]津仲调字第1314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