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钢板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申请执行人某某钢板桩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津仲调字第131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4]津仲调字第1314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