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2执3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680158572N,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文化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全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显威,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民终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75537.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6155元。

本院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走访,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78元外(于2020年12月3日发放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所有的贵D×××××丰田牌轿车,经浩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值为14.01万元,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于2020年7月7日以143000元拍卖成功,并已交付买受人。拍卖所得执行案款143000元于2020年10月9日发放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名下与其妻子杨秀花共有的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舞阳欣城9栋13楼1301号127.08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0199)该房在建行玉屏支行抵押,个人住房抵押金额24万元,截止2019年9月11日尚欠建设银行玉屏支行贷款余额194690.73元。本院于2019年9月3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9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至),经浩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上述房屋价值为55.41万元,经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二次拍卖、一次变卖,以410450元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4、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处置完毕,房产经拍卖、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扣除已执行到位的153679元,保留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代华

审判员  宋 楷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