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8021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乔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文化社区13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和。
被告:***,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涉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84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采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