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田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6民初3233号
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思南县思塘镇文化社区13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子发,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发,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子发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黔062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田子发不服并在上诉期内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黔06民终95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9)黔062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发回德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钱
人民陪审员  陈明瑞
人民陪审员  李国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凤仙
代理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