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慈保字第85-3号 申请人: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东岳路11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8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25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4742133股并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742133股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