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000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12月30日,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68元,由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优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