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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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941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钱塘区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河庄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5891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