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磐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3民初6433号 原告: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巢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河南磐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大道与明礼街交叉口中德高新技术产业园15-A。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磐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