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破申607号 申请人:无锡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7日,申请人无锡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人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听证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听证。 本院查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重庆市酉阳县,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开发;景点营销策划;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园林绿化;工艺美术品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农副产品初加工、销售。 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通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能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渝04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通能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生效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通能投资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未查控到二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登记机关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有权提出对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经法院强制执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该债务,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无锡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