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城民一初字第636号
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818.50元,由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余款818.50元退回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