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兰民三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渭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