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643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金色天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金色天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被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原告拖欠租金构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被告又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