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6民特213号
申请人: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林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林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申请人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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