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l683号海鸿国际大厦l2楼1207-l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华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华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121民初l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121民初l074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华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永登法院l074号民事判决“隆辰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将该计划每月向华宇公司上报的相关证据,隆辰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华宇公司预付货款”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二、永登法院l074号民事判决“隆辰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华宇公司预付货款,故华宇公司未继续向隆辰公司供货未违反合同约定”的认定,纯属人为故意曲解合同约定,极其错误,应依法纠正。三、永登法院l074号民事判决违背法定举证规则,违背了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所归责的结论错误,应予依法纠正。四、引发本案的前因及本案的客观事实及华宇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前因。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当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向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宣判并送达(2022)甘0121民初l074号民事判决,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2022年8月8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隆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