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14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9号金苹果创新园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688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54531.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602476.68元(含执行费人民币47945元),上述款项在扣缴执行费后均已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冻结,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粤03民终17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945元已从扣划所得款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2018)粤03民终17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