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22394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王某某,男,白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谷某某,女,白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王某1,女,200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王某2,男,201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某、王某某、谷某某、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8.3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99.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